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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泉法規

  溫泉法是國內首部完整規範溫泉休閒事業的法案,根據溫泉法的規定,要從事溫泉業、或是要引用溫泉露頭或開鑿溫泉井都有一定的作業程序。在溫泉法以下,也訂立了許多相關的子法,而溫泉的定義,也自此有法令依據,不是隨便的熱水就能充當溫泉,我們現在到許多地方去泡溫泉,可以看到在旅館裡掛了一個溫泉標章,那就是經過政府核可的觀光溫泉使用業者才會有的標章。
  要開發一個溫泉,首先是要找到溫泉的來源,然後引用溫泉水以及建設設施提供人們使用。完整的溫泉開發流程,在法令上必需經過二個主要步驟:取得溫泉水權、取得溫泉供取事業經營許可,如果要將溫泉用在觀光事業時還要取得溫泉標章。
  取得溫泉水權,其法令上的規範包括從地質調查尋找可能的溫泉來源、引用或鑽鑿溫泉井等過程。在這些過程裡,哪些時候要向政府提出申請、該準備什麼資料,法令中都有規定。
  取得溫泉供取事業經營許可,是指若要將溫泉提供給他人使用,就必需先申請許可。當要把溫泉拿來經營旅館、遊樂園等觀光事業的話,這些觀光事業的業主就還要再申請溫泉標章。

 

 

溫泉開發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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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所需文件

申請溫泉水權所需準備文件:

甲、 溫泉法

1. 溫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
2. 用地為公有土地者,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,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
3. 需開鑿溫泉井者,應於開鑿完成後,檢具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簽證之鑽探紀錄、水量測試、溫度量及溫泉成分等資料,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
 管機關備查
4. 需增加溫泉出水量而使用機械動力,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請
  溫泉開發許可規定應檢附之文件:
   一、 增加溫泉出水量之理由及依據
   二、 原開發許可文件
   三、 新增加溫泉出水量之影響評估
5. 依水利法規定申請


乙、 溫泉開發許可

1.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(含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或礦業技師簽證)
  一、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;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,其身分證統一編號,如為非自然人者,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、住所。
  二、開發之位置、範圍、預定之溫泉取用量及其影響評估。
  三、土地使用現況圖、土地分區及用地說明、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。
  四、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(地質調查、探勘、分析、評估之報告及圖件),其相關圖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。
  五、溫泉取用之目的及其使用規劃。
  六、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、維護方法、說明、取用量估算與溫泉自然補注量評估。
  七、溫泉泉質、泉量、泉溫監測計畫、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。
  八、溫泉開發工程相關圖說、規格及內容說明。
  九、施工順序及預定實施期程。
  十、工程預算。
  十一、財務計畫。
2. 土地同意使用證明
  一、土地所有權人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居所或土地管理機關名稱。
  二、使用人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居所;使用人為機關(構)或團體時,其名稱、機關或主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。
  三、同意使用年限。
  四、使用之限制事項。
  五、其他約定事項。 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時,免附前項證明文件。。
3. 開鑿溫泉井者,檢具開鑿完成三個月內,經雙技師簽證之地質鑽探記錄、水量測試、溫度量測、溫泉成份。


丙、 水利法

1. 申請書
2. 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
3. 地下水開發應先檢具工程計畫及詳細說明,工程完成後再行取得水權。

 

 

溫泉權取得流程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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